《中小学电教》
2018年11月14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标准》)。
《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民办中小学参照执行。《条件标准》同时指出,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亦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有关条件标准另行制定。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新的《条件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2016年制定的文件(甘人社厅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教育
本期责编/石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