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1月8日,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的《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通知开始执行。本标准对基层中小学教师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涉及教师品德、教学能力、知识水平、作出的贡献等多方面。
四类特殊人才可享评高职特殊待遇
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的教育教学人才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读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全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以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一级教师)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四类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1、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2、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3、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4、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道德模范可优先推荐申报
在品德条件标准中特别提出荣获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由所在单位优先推荐申报。
同时规定,具有《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论文可用教案代替,外语、计算机不做要求
能力条件标准中对评定正高级教师的专业要求是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等。对高级教师的专业要求是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等。
在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方面要求:正高级教师。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并任高级教师满5年。
高级教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2、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在县以下基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分别满20年、25年,并任一级教师满5年。
对申报者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工作总结、教案或讲课等代替答辩。基层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教育教学研究、服务机构人员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调研、指导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
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并入县、区属单位工作时间
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乡村2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人员,创业(兼职)期间在原单位正常晋升职称,创业(兼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方面的业绩贡献可作为评审条件标准。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