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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来源:中小学电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16

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教师。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师德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条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等次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6方面:

1.爱国守法:主要考核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爱岗敬业:主要考核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关爱学生:主要考核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4.教书育人:主要考核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5.为人师表:主要考核廉洁自律,言传身教,关心集体和他人的情况。

6.终身学习:主要考核培养科学精神,潜心钻研业务,在工作中探索创新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优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在工作岗位做出突出成绩,深受家长和师生信任,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合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关心学生,较好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较好,未发生有违师德行为。

基本合格:发生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受到批评教育等组织处理;或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文件关于师德问题的规定,受到警告处分,但对自身错误行为认识深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

不合格:屡次违反师德规范,受到批评教育、警告等处分,仍不改正;或违反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文件关于师德问题的规定,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师德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首要内容,应当每学年末在年度考核前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由学校工会牵头,政教处、教务处、年级组配合,学校纪委负责监督),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自我评议。教师对照学校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并填写《襄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表》。

2.民主评议。师德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组织学生评议、家长评议、同行互评,整理分析教师师德表现。评议结合《襄阳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基本指标》及本单位考核细则进行。

3.综合评定。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教师自我评议、学生评议、家长评价和同行互评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审定等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考核等次。

5.结果公示。对审定的师德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考核工作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由考核领导小组确认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6.归档备案。考核结果应及时存入教师师德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考核

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0日内明确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仍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申诉。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师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教师年度考核方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