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下发通知。
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0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中小学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三)继续教育按照2016年以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规定执行,由学校负责审核确认,继续教育证书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五)考虑到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特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评审办法
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名额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
经研究,2020年,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评聘人数控制在100名以内,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教师人数控制在120名。
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30%。
全省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聘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评聘人数控制在2000名以内。
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小学、幼儿园)推荐评审名额控制数
注:各地在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时可按1:1.2差额确定推荐人选。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备案。
推荐评审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正高级教师评审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
省属相关学校(单位)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可委托福州市组织实施
教师职称其他等级评审按原规定由市、县(区)组织实施
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参照本通知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局申报评审。
(一)各地、学校(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印制)、《福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零容忍”,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职称评审的,由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填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确保材料真实,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