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晋教师函〔2020〕5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0〕62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现就2020年度全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各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聘(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思想政治类教育和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科学、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研究性学习)、幼教、安全等学科教育的教学人员及从事电教、装备等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须与其申报专业一致。事业单位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受到政务处分的兼职公职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不得申报。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正高级教师:
1、教育管理工作人员(不含从事学科教育教学的校、园长和教研员);
2、校本课程、地方课程等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目录所含学科的教学人员。
三、评审条件
1、申报人员要求政治合格、师德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从今年起,所有申报人员需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晋教师〔2019〕8号)提交师德档案。学校、单位应做好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推荐申报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当年聘期方可计入任职年限。
3、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