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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2020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这样

来源:中小学电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0

好消息,好消息!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优化啦!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4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

评价导向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按照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要求,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教师岗位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按照分类评价要求,重点评价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的匹配度,严格落实师德师风是评价的第一标准,着力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要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准确把握好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岗位特点,可实行中小学思政课教师职称单列评审,中、高级职称评审比例不低于教师平均水平。

积极落实基层一线教师

各项倾斜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严格把关;对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放宽1年;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对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认真组织开展中小学

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在各地各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具体申报评审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参考上一年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数据统筹确定,未完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地区和单位均不得申报评审。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广州、深圳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的本地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于今年年底前将本地区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各地市及省直单位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详见附件)。2020年度评审通过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

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

过程管理和监督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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