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人民网长沙3月7日电 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服务对象、组织形态、法人治理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亟需加强法律保障,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长期稳健发展。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承担着“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部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后存在偏离定位、“脱鞋上岸”、离农弃小的现象。因此,需要从法律层面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坚守市场定位不动摇。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赵应云建议,一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宗旨,确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县域法人地位稳定,支农、支小、支微的市场定位不动摇,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的经营宗旨不变,持续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
二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明确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差异化监管指标体系,如: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和存款保险费率,降低农村金融服务成本,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税收部门及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将已有规定并经过实践检验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定向费用补贴、涉农贷款贴息、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货币政策等扶持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扶持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引导和激励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持续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彭应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