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1月8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教育厅印发《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省直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具体内容↓↓
甘肃省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中小学教师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适用范围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下列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四)全省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省市属艰苦单位(森林、野外、井下)参照本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员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基层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基层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职称(一级教师)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全省统一条件标准评价。
基层中小学教师系列初级职称(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按本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基层中小学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特殊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品德条件标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评价方式
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注意:具有《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