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电教》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建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中小学及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实施细则》,现就开展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建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的适用对象
中小学教师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二、负面清单的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或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或自身在校内从事宗教或传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行为;
(七)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负面清单行为的处理
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上述负面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据《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负面清单的运用
学年度结束,学校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并存入教师个人师德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的一票否决。
建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通报制度,各市、州教育局和省属中小学及中职学校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半年通报情况报送至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师德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各市、州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责任制,落实具体职能机构和人员,细化考核方案和办法。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来源: 青海省教育厅官网
▋编辑:朱洁 主编:小米 责编:徐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