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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廊坊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全部执行

来源:中小学电教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3-07

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高校全面加强规范教育收费。

通知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各有关部门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歪曲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印发收费负面清单

《河北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明确,将严肃查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查、重处、狠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通报一起!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学校 这些费用,严禁收取!

中小学校

1.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与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并统一收取。

2.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3.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校园安全保卫、校讯通(家校通)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4.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饮用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收费的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

5.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择校费、早晚自习费、电教费、印刷费、小班费、讲义资料费、试卷费、补考费、计算机上机费、电子阅览费、国防教育费、勤工俭学费、书法培训费、答题卡费、存车费、毕业的证书费、各种证卡费等费用及各种名目的押金、保证金、捐资助教款。6.禁止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

7.不得在学生转学籍时,收取学位费、借读费等费用。

8.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9.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10.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11.不得收费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班、特长班和兴趣班;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收费的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

12.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13.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14.各类专题教育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一律不得要求学生购买,可以免费发放学生使用,或者由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使用。

15.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未列入省颁教学用书目录、省颁教辅推荐目录的其他教辅材料或学习材料等,不得以布置作业为名变相要求学生统一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16.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保险费。学生自愿参保的,由学生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17.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幼儿园 1.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家长自愿缴纳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2.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

3.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4.不得收取书本费、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费、被褥费、备品费、园服费、体智能费等。